第一条依据《中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精神,为加大对商品水平监督检验站的领导和管理,搞好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建设,更好地担负起商品水平监督检验任务,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打造监督检验站,是国家为促进生产企业和商品流通环节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商品水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经济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或采取的一种要紧手段。监督检验站是全国监督检验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监督检验站由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察认同,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发给证书和印鉴后,承担肯定的监督检验任务。各级监督检验站的规划、布局及监督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赞同由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监督检验站依据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根据技术指标对商品水平进行监督性考核和检验。
第五条监督检验站要认真贯彻“水平第一”的方针,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标准化管理部门认同的商品水平监督检验站要拥有下列条件:
可以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上实行监督检验任务,提供准确的检验数据;
有一支较强的检验队伍;
有必需的检验仪器和设施;
打造了必要的规章规范;
所在单位领导看重,有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积极性。
第七条监督检验站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监督检验业务领导以标准化管理部门为主,并同意标准化管理部门认同的上级相同种类商品水平监督检验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监督检验站根据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商定的《受检商品目录》、受检企业、检验周期进行常常性的监督检验活动。
第九条当企业对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处置。
第十条监督检验站不可以认真履行监督检验职责,不符合站的基本条件,经指出后仍不改进的,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撤消、收回证书和印鉴。
第十一条标准化管理部门要打造监督检验站的例会规范、工作汇报和报表规范,以便学会监督检验动态、交流状况,加大领导。
第十二条标准化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培训水平监督和检验职员,提升他们的技术素质和检验水平。
第十三条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于在水平监督和检验工作中,坚持原则、成绩优秀的职员和集体,要给予表彰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