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姐于2002年在本市购买了一处房地产,产权证上写明由马小姐所有,而房款大多数则是马小姐的好朋友张先生所出。第二年,马小姐决定将该房地产赠与张先生,并去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随后双方一直没办理过户流程,而马小姐仍在该房内居住,房地产证也一直在其手中。事过一年,张先生因病过世,其配偶拿着赠与公证书索要该房地产,并需要马小姐办理过户流程,但此时的马小姐却因经济缘由不想将该房出赠。请问:赠与后反悔是不是合法?
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出货为准。赠与房子,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流程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没有办理过户流程,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用该房子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流程。”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子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子赠与关系的成立,需要是以办理了过户流程,或者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获得产权证书并已实质占有用该房子,为认定条件。
本案中,马小姐与张先生虽然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将该房赠与张,但他们没有办理房子产权过户流程,故该赠与尚未生效。目前马小姐提出不愿赠与,符合法律规定,该房地产权仍归马小姐所有。
东莞房地产经济纠纷案例剖析
马小姐于2002年在本市购买了一处房地产,产权证上写明由马小姐所有,而房款大多数则是马小姐的好朋友张先生所出。第二年,马小姐决定将该房地产赠与张先生,并去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随后双方一直没办理过户流程,而马小姐仍在该房内居住,房地产证也一直在其手中。事过一年,张先生因病过世,其配偶拿着赠与公证书索要该房地产,并需要马小姐办理过户流程,但此时的马小姐却因经济缘由不想将该房出赠。请问:赠与后反悔是不是合法?
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出货为准。赠与房子,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流程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没有办理过户流程,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用该房子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流程。”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子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子赠与关系的成立,需要是以办理了过户流程,或者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获得产权证书并已实质占有用该房子,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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