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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与民事雇佣中的“用工”

www.bolonow.com 2024-12-31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不同于普通民事雇佣中的用工,不同的重点在于其具备从属性,从属性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方法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址等事情,均遭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譬如,实践中存在的自带汽车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之类的关系? 判断这个问题,就能看用工有无人格从属性。假如司机天天同意单位的业务安排,在单位的指挥下拓展业务、营运所得归单位,司机只不过根据出车次数或者里程获得劳动报酬,那样双方之间就是劳动关系。假如司机并不同意企业的管理,而是有业务的时候就同意单位的安排,单位没业务的时候可以自由安排我们的时间,还可以承接其他单位的业务,此时双方之间就可能是承揽关系。

第二个层面,用工的组织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在劳动中承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所应负的遵守规章规范、守旧商业秘密等义务。组织从属性可以弥补人格从属性的不足,将一些工作自主性较高、不适合纳入人格从属性范围的职员吸纳进去。譬如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内部承包者对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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